企業用工試用期合同、工資、保險及合同解除有關政策
一、關于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關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關于試用期工資?!秳趧雍贤ā贰秳趧雍贤▽嵤l例》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關于繳納社會保險?!渡鐣kU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
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納社保哦!
五、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秳趧雍贤ā返诙粭l規定: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華禹活性炭張經理
華禹活性炭孫經理